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通知

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

通知

(2026)川0191破6号之管字5号

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、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财务等高级管理人员:

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裁定受理了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,并于2026年3月5日作出(2026)川0191破6号《决定书》,指定四川志和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担任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,陈小飞为负责人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通知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,向管理人移交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所有证照、所有印章、财务会计账簿、合同等公司文件及其他公司有关的材料及实物资产、无形资产及权证等,并积极配合管理人调查,如实回答管理人询问。

如前述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资料无法移交,有关人员可能承担以下法律风险和责任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:“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:“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,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,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的,或者伪造、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十八条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,导致公司主要财产、账册、重要文件等灭失,无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,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”

请知悉以上责任及法律风险,怠于履行上述义务,拒不移交或者移交的材料不真实,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,请慎待之。

特此公告。

管理人联系方式:陈老师 18123469745

地址: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天府汇城7楼702、703室

成都奇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

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